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多层次气象服务工作,在努力提高气候预测预报准确率的基础上,开展了沙尘暴天气预测以及负氧离子、紫外线指数等项目的观测工作。由山东省气象局主持进行的山东省人工防雹主要技术研究、山东省飞机人工增雨条件和催化部位的实施系统两项科研成果分获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和第二款。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欠缴款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的策略,实施分类保护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需在保护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2、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5、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