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2、第一条: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确保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特制定本法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宣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于1999年10月31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式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气象活动,保护气候资源,确保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4、为了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规范气象业务并确保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防范气象灾害,合理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民众生活提供气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气象法。任何在中国领域或受管辖海域内进行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需遵守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着重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减少灾害影响。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防御规划并采取措施提升防御能力。政府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意义,由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阐述。这部条例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科学性与现实性,以及分类保护与分级管理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实现气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3、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意义,由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阐述。这部条例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科学性与现实性,以及分类保护与分级管理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实现气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指出,要全面理解和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兼顾了三个关系,即兼顾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关系以及分类保护与分级管理的关系。
这一条例是在2012年8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第214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旨在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设备的保护,以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2012年12月1日起,该条例开始全面施行,以维护气象观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为了确保气象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我国制定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气象设施和相关环境。条例定义了气象设施包括气象探测设施、专用传输设施及大型技术装备,强调了气象探测环境是保障探测数据质量的关键区域,需要避免干扰。
气象法的重要性:气象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气象法在规范气象活动、保护气候资源、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不符合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改善;无法改善的,应当组织建设符合标准的探测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审批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气象局主持的山东省人工防雹关键技术研究和山东省飞机人工增雨条件和催化部位的实施系统两项科研成果,分别荣获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与联防;承担全省雨情服务;承担全省重大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调查、收集上报与评估;为省级领导部门提供决策服务;承担济南新一代天气雷达的监测预警;承担省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山东气象学会挂靠山东省气象台,按社团管理独立运行。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旨在规范程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其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发布,用于防御和减轻灾害,遵循及时、准确和无偿的原则。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提出具体措施。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它们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的准确性,气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来保护探测环境和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此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象站,包括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等,以及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等特定设施。
中国气象局在2004年7月1日的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一项关键法规,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该办法旨在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精确性和有效性,对气象站的观测环境和设施给予了严格的保护。8月9日,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为附表,其中详细规定了各类气象站的气象观测场与周围环境的保护标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