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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管(环境保护税征管部门协作机制)

2024-09-27      浏览:41

环保税征税范围

1、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是: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2、环保税的征税对象: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这些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环保税的征收不仅限于工业生产企业,也包括其他可能产生污染排放的行业和个人。

3、污染物种类: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音等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对不同的污染行为施以不同的税率。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和影响范围不同,因此需要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来反映这种差异。

4、法律分析:环保税征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1、据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收,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为此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2、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综合部主任葛*忠指出,目前的环境收费中有几个大的收费项目,如污水处理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这类可以直接转为环境税。此为第一类改革路径,即费改税。新设环境税和已有环境费并举,可为改革的第二种方式。葛*忠建议,这种情况下,保留已有的环境费,再加之新设的环境税。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4、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草案对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中的噪声标准是什么?征收管理是怎样的?

1、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中的噪声标准是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2、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噪声征税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噪声排放进行征税。具体征收标准按照噪声超标程度、污染防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依据分类管理,分别实行计量税和分类税两种方式。

3、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标准即为为噪声缴税的标准。计算公式: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例:上海市D企业2018年1月在a作业场存在噪声超标。

5、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噪声指工业噪声。这意味着,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等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于噪声污染,每月会统一定额征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因此不需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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