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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期末考试(环境保护税法颁布的意义?)

2024-06-27      浏览:40

税务师税法一重要知识点: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免征规定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2、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4、《税法一》内容包含我国现行的商品劳务税的政策法规,考试内容包含了体现税法基础知识点税法基本原理和国际税法,这些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与烟叶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与销售额、劳务服务额等流转额直接相关。

5、《税法一》共有9个章节,分别为:税法基本原理、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与烟叶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其内容以流转税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具体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依法纳税的“应税污染物”。该法第7条规定了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有关条文附后。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国家法律。2016年1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9年真题)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有()。_百度...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税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因此,BCD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A。

3、《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具体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依法纳税的“应税污染物”。该法第7条规定了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有关条文附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是...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答案】:C本题考查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因此C选项超过30%是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由上表可知ABD选项都属于免征环境保护税范围。

【答案】:C 选项AB: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选项D: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免征规定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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