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八条 开发利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一百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列入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桂北传统民居特色,与古民居建筑特色和自然景观相协调。第四十六条 漓江流域主要旅游通道沿线景观应当按照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划定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保护。
第六十八条 从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经纬度为:北纬24度38分10秒-25度53分59秒,东经110度07分39秒-110度42分57秒,涉及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全境以及兴安县、灵川县、临桂县、阳朔县、平乐县的部分区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此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此条例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规定了耕地保护的要求。
在市环保局指导下确定疑似污染地块一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区五菱工业公司塑料厂,已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有序推进我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2、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着重强调了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需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部分地区可实行有偿服务,以提升环境卫生作业条件。第二十四条指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需符合标准和专业规划,确保设施布局合理且方便群众。
1、第一条 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发展、利用和研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保护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5、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有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6、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二)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三)在沿海潮间带、入海河口生长的红树林;(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