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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马云)

2024-07-18      浏览: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业经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经审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33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73项;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89项,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27项。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4、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4年4月30日) 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21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3项,暂停实施80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下放83项。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省长:陆 昊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噪声,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干扰周围地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音响。

2、第一条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积累工兴修水利规定(1989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1989年5月31日省政府令第14号发布)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1998年1月3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订发布)。

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

1、黑龙江省的学校环境管理条例专门针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学校周边项目时,需充分考虑对学校环境的影响,确保其符合保护教育教学环境的要求。任何新建项目都应纳入整体规划,对已存在的可能干扰学校环境的因素,政府有责任进行治理。

2、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强调了校园秩序的维护和管理。首先,第十五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良好的教育环境。

3、在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在校园环境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致力于打造优美、安全、文明且整洁的学习环境。他们通过第八条的规定,积极领导学校的环境建设,确保学校具备适宜的教育资源分配,特别是新建或改造学校时,会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生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4、第二十八条,如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会要求违规者限时退出,情节严重时,公安部门会依法介入处理。违反第二款,教育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学校直接负责人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5、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及实施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学校环境保护工作均应当执行本条例。其他学校的学校环境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6、这是条例对于周边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边界。自2011年3月1日起,此条例开始实施,取代了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及2005年6月24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后者在条例生效后被正式废止。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各级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经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名录、湿地保护、湿地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直机关直属单位有哪些

省直机关是指经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等几类。

省直单位就是省直属的机构,直接归省里的直属部门管理。就是省直接管辖的单位,有机关,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如:省交通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直管的医院、大学……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是的。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直属单位。主要职责任务: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哈部分中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的经办服务工作,参与对市(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

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第四幼儿园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131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第四幼儿园前身为省政府第三幼儿园始建于1958年,是省级示范幼儿园、国培基地、学前教育研究精英园长联盟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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