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大会预计开6天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1、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河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并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的补偿制度。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3、北京市在1999年6月24日,由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这一条例自那时起开始实施。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条例已经与当前城市发展的需求不完全契合。
4、第七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输水和保护河道的要求进行设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5、北京已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此外,鱼是保持什刹海水质良性生态的重要一环。水中如果有鲢、草等鱼,水草就会被吃掉,大面积发生藻类生物急遽或爆发性繁殖,导致水中严重缺氧的可能性就少了,从而抑制“水华”现象的发生。
6、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对原有的城市河湖保护法规进行了修订。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9月6日公开征求社会对草案的意见。目前,《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还未正式发布。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2、由单位向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消纳登记;房屋修缮产生的渣土,由单位或个人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消纳登记。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开具渣土消纳单。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5、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1月17日,北京市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全面强化机动车和挖掘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源”污染防治,对未统计的“移动源”柴油机械将继续核查,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1、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2、根据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进京证一年12次是确切的。《北京市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规定:第二条 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有效期届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
3、可以的,限可行范围为五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主辅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