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2、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严格控制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路基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环境保护设计的各项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对在施工中可能造成环境的破坏和不利影响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和方案,并付诸实施。
3、中长期计划规定铁路环境保护发展的方向和战略目标,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4、旅客列车、车站、铁路沿线有关部门、单位及广大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监督与宣传,做好有关法律防治的技术指导。
5、.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熟悉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和有关业务,身体健康现职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4.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章办事。
1、首先,作为连接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桥梁,环境规划在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确保可持续发展路径得以实施。其次,它强调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高层次的策略,通过对环境的长远规划,预防和减少潜在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2、作用:(一)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保障环境保护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合理分配排污消减量、约束排污者的行为;(四)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五)实行环境管理目标的基本依据。
3、规划的作用在于指导乡镇建设和管理,为有效实现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约束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乡镇环境规划是乡镇总体规划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乡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确保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妥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资源利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集中在第八章,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七条指出,如果行为违反了本条例的其他规定,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有相应的处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漓江流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自治区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漓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环节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着重强调了对漓江及其周边景观的全方位保护。首先,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峰林平原、孤峰平原以及农田、林木、水网、湿地等自然景观受到严格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如开山、采石和开矿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首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需与漓江水资源条件相协调,对耗水量大和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建设项目实施限制(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