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2、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 (2)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广泛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人类生存的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污染、气候变化等众多领域。这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社会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与综合性四个方面。社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机制设计:人类活动范围的增大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正在对整个地球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地球环境资源系统正面临无法回避的系统性风险。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环境资源将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包括:政策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策性很强的法律,其基本内容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主权责任原则:环境保护法主张国家和政府必须承担环保责任,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和保护。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主张在环境遭受破坏之前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